从1982年开始,中国对农村建房的管理变得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1982年2月13日,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这一法规明确了农村建房的管理规定,要求建房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在1982年之前,农村建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房屋通常被视为合法建筑。然而,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农村建房的管理,规定农村居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耕地时,必须经过乡政府和县政府的批准。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则对农村建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定建房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因此,判断一个建筑是否为违建,主要依据的是该建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建设许可。对于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一般认为只要其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且一直维持使用至今,就推定为合法建筑。而对于1982年之后建造的房屋,尤其是2008年之后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通常被认定为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