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和执行罚虽然都是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但行政处罚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于设定新的义务;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是以设定新的义务的办法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7条的规定,即“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凭借的是其掌握的行政权力,而这种权力在市场上使其具有支配性的地位,行政垄断行为就是滥用这种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因而,应适用反垄断法上禁止支配力量滥用的规定。
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的垄断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垄断定价行为,又称剥削性的滥用行为。由于我国目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三个部门分享反垄断执法权,而行政垄断及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权由国家发改委行使,所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司正式受理国内商业银行乱收费的反垄断调查申请就属于情理之中了。
信用卡滞纳金条款的法律依据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第22条, 即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还款额的行为, 应当按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收取滞纳金。从逻辑上说, 每一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可见, 该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是未偿还还款额的行为, 法律后果是应当按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 显然, 该法律后果就是违反发卡行和持卡人间信用卡领用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