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作业绩与成果
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必备:
1.受聘现岗位以来,具备教学科研成果或教学方法创新1项以上,同时须承担盟市示范课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全盟讲学、送教下乡等培训任务1次以上,或承担盟市名教师、名校长工作室培训、指导、送教下乡等工作(蒙汉双语授课教师除外)。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须承担盟市级以上示范课1次以上或旗县示范课2次以上。
2.近10年,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教师、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教师、教育工作者、名教师、名校长、师德先进个人、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称号之一。
3.近10年,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著成绩。旗县级以上学校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盟市级以上班集体;苏木(乡)以下学校教师,获得旗县级以上班主任称号,或所带班级被评为旗县级以上班集体。
4.受聘现岗位以来,在教改和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旗县以上地区推广。
5.受聘现岗位以来,参加经全国和自治区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的地方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一章或三节。
6.受聘现岗位以来,从事艺术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行政部门主办的旗县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所带班级的学生在参加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批准的中小学汇演、汇展比赛的活动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本人获得旗县及以上指导教师2次以上。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所训练的学生在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得旗县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3名,或地市级比赛团体和个人前6名,或自治区级比赛团体或个人前8名,或国家JI以上比赛团体或个人前10名;或本人获旗县级教练员奖2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