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2、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4、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一)持有甲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
(二)持有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库房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
消防施工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施工过程。首先,施工前准备好设备及相关资料。消防施工前,协助甲方进行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未经设计审查或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私自施工。并向消防部门申报有关资料,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消防施工选用的资料必须在消防部门登记,并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消防设计单位应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1、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2、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