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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关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 申请人除通过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专业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二、关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既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 三、关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 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进行了说明,可以不再单独提交该说明。 四、关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自有名单和设备清单外,只要再提供自有或者当地政府关于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证明,即可认定其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 申请人委托他人的,只需提供委托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该申请人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