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改造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消防安装工程属于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建筑室内任一点至近疏散门或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行走距离不大于45米;
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观众厅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出口,且室内直通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小于3米;
公共场所内的营业厅、观众厅等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消防改造针对目前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缺乏消防给水及消防设施、器材,致使初期火灾无法控制,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扩大等问题,规范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等。
2、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要根据建筑体量确定,消防总水量要考虑室内外用水量的叠加。
3、临时消防设施要与在建工程进度保持同步。
关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规定要求: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关于室内临时消防设施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设置,规范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