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单一颜色商标,或者被称为“单色商标”或“纯色商标”。目前世界上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TRIPs的更低要求,保护单色商标不是TRIPs的更低要求。
2、普通的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也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一般的组合商标。
3、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4、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彩色,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的表达为“红色,黄色,黑色”等。
5、颜色组合商标不应限定具体的形状,但应限定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6、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方可取得注册。
7、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