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出现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
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
综合治理是指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技术、教育等措施来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它要求把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结合起来,把治理和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管促治。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1)科学、客观、公正原则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是一般评价工作均应遵循的为基本的原则,评价者的立场是能否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的基础,通常将中立的第三方评价作为其前提条件。
(2)早期介入原则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在规划编制的初期介入,并将对环境的考虑充分融入到规划中。在规划草案形成之前介入,可称为早期介入。早期介入原则是规划环评的精髓。
(3)整体性原则
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计划、规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做整体性考虑。尤其是应将具有共同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相关规划置身于该要素(如水环境和水资源)的环境容量或环境承载力分析中,分析其是否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