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宜按一级或二级负荷来考虑。因为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均为重要的建筑或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能及时、正确报警,可以使人民的生命、财产得到保护或少受损失。所以要求其主电源的可靠性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电源供电,在消防控制室进行自动切换。同时还要有直流备用电源,来确保其供电的切实可靠。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源要有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要有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CRT显示器、计算机主机、消防通讯设备、应急广播等装置时其主电源宜采用UPS电源,这一要求是为了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以上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4、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其原因是,漏电与保证装置供电可靠性来比较,后者为位。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6、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7、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